从宗庆后遗产纷争赢正通,看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迷雾与破局之道
古今杂谈
近日,宗庆后家族遗产纷争引发广泛关注,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人起诉宗馥莉,追讨信托权益并要求继承娃哈哈集团股权,这场横跨香港与内地的诉讼,不仅是豪门恩怨的曝光,更是一场复杂的法律博弈,其中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尤为关键,值得从专业法律角度深入剖析。
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基石:平等但有前提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赢正通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”这从根本大法层面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。在法定继承中,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,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但这一平等权利的实现,首要前提是亲子关系的认定。
从证据角度而言,最直接有力的证据是亲子鉴定报告。若宗庆后仍在世,通过其与非婚生子女的DNA比对,亲子关系极易确认。可如今宗庆后已离世,情况变得复杂。不过,若宗庆后生前有留存生物样本,如医院保留的病理标本、血液样本等,依然能够进行亲子鉴定 。若缺乏这类直接样本,也可通过与宗庆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,如宗馥莉、宗庆后的父母或兄弟易友的生物样本进行亲缘鉴定,间接证明亲子关系。此外,辅助证据同样重要,像宗庆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记录,包括支付抚养费的转账凭证、汇款记录等;共同生活记录,如合照、一起生活的视频影像、共同居住的房产信息;社会活动记录,如参加子女学校活动、家庭聚会等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,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亲子关系。
香港法律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方面,同样遵循平等原则。《无遗嘱者遗产条例》规定,经法律确认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。但在实际案件审理中,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地区,注重先例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。
遗嘱与信托:遗产分配的复杂变数
遗嘱效力之争赢正通
在此次纠纷中,宗馥莉律师出示宗庆后2020年签署的遗嘱,写明境外资产由宗馥莉一人继承。然而,这份遗嘱存在程序瑕疵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,继承人、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,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。若该遗嘱见证人均为娃哈哈高管,而高管与公司利益紧密相关,与宗馥莉也存在一定利害关系,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认定。非婚生子女若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,需提供初步证据,如录音、视频、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,证明遗嘱订立过程存在欺诈、胁迫、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 。若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,那么涉及无效部分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非婚生子女就有权参与分配。
信托争议焦点
对于涉案的21亿美元家族信托,原告方称是宗庆后生前为他们设立,但资金未足额注入,且宗馥莉涉嫌处置账户资产。在信托有效性方面,香港法院需依据普通法审查信托文件是否合规,是否存在欺诈或不当影响。若信托文件存在漏洞,比如信托目的不合法、受托人职责不明确等,可能导致信托无效或部分无效 。若信托有效,还需明确信托受益人的权益范围和分配方式。若信托文件对受益人的权益规定模糊,双方对信托权益的理解存在分歧,也容易引发纠纷。此外,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也至关重要,受托人是否履行了忠实、勤勉义务,是否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和分配资产,都需要进行详细审查 。
股权继承:公司法与继承法的交叉难题
三名非婚生子女在杭州中院要求确认对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29.4%股权的继承权。从公司法角度,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,不仅要遵循继承法规定,还需考虑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。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明确限制,如规定股东去世后股权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,或对继承人的股东资格有特殊要求,那么非婚生子女继承股权可能会面临障碍 。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,按照《公司法》规定,自然人股东死亡后,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。这里的合法继承人包括非婚生子女,他们有权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,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,如参与公司决策、分红等权利 。
在宗庆后遗产纷争中,娃哈哈集团部分股权登记在施幼珍名下。若施幼珍主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而非宗庆后个人遗产,那么非婚生子女对这部分股权的继承诉求将受到影响。此时需要对股权的性质进行界定,判断其是宗庆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。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,在继承前需要先进行财产分割,确定宗庆后个人享有的份额,再对这部分份额进行继承 。
这场遗产纷争给大众带来诸多启示。对于高净值人士,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至关重要,通过合法合规、严谨细致的遗嘱和信托安排,明确财产分配,避免家族纷争。普通民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,了解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等法律知识,在面临类似问题时,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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